2018年4月28日晚上8点,我院执行六团队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告郭某华与原告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由郭某利、郭某伟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华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被告郭某利、郭某伟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生效后,被告偿还了70000元本金后,拒不履行剩余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18年2月22日原告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收到我院的法律文书后仍不按时履行义务,分别被纳入失信名单,定期对三被告搜集财产线索,经过长时间追踪、查询、分析发现郭某伟有财产,但不在其名下。故2018年4月28日,执行六团队对被告进行拘传,执行法官积极耐心做工作,释法明理,在拘留准备工作就绪的高压态势下,晚上六点,担保人同意代偿借款,并与家属联系,晚上八点,80000元现金及利息被送至法院,案件经被告实际履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