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来送钱啦!”这是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开庭当日全额履行债务的情形。
2016年11月,被告高某向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签署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6.125‰,原告濮阳县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借款担保协议书一份,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2017年12月,原告作为担保人主动替被告高某偿还借款本息42000元余。
2018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及其妻子田某共同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42000元余。本院受理案件后,考虑临近年关,被告外出务工回家过年的黄金时机,前往子岸乡直接送达,法官到达被告家中,看到被告正在家中,法官向被告告知开庭时间,并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耐心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及时还款的义务及阐释逾期还款需要面临的风险。被告高某说,“法官啊,之前养鸡没挣钱,赔光了,这不出去打工挣钱还账嘞,我们知道啊,到期不还款,以后出门都出不去了,车票都买不了啊,你们放心,我们一定在开庭前把钱还上”。
到了开庭这一天,被告高某给法官打电话说“法官,我来送钱啦,这是我借款的钱,一分不少,我一次性都还上”。这也就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最后,在法院的见证下,被告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