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庆祖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雇主程某赔偿农民工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452元。
2016年8月,程某雇佣赵某去新疆格尔木摘枸杞,在赵某采摘了半个月枸杞后,因工地上负责做饭的工人受伤,程某让赵某负责在工地做饭。2016年8月24日,在为工人做饭过程中,赵某的左手被卷入压面机,经诊断造成左手多指压伤,左手食指等多指皮肤软组织缺损的严重后果。程某给付了赵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7339元和生活费900元。赵某出院后,因左手恢复状况不好,无法劳动,于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其左手伤残程度为八级。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濮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程某,被告均拒绝配合。法官多次去被告程某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使其签收开庭手续,并答应到庭说明情况。后因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且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便对此案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认为,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雇主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劳动过程中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