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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重复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1-15 09:39:27


    2017年11月12日,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段甲诉段乙赔偿房屋修缮费用一案,濮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重复起诉,依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原告段甲的起诉。

    2014年1月,原告段甲与被告段乙签订关于某幼儿园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间,房屋如有自然损害,应由甲方(即被告)修补,若乙方(即原告)修补,甲方出付修补费用。因幼儿园内东屋四间彩钢顶自然严重破损,遍漏雨水,原告段甲无法正常使用,教育部门多次督促停课维修。经原告段甲与被告段乙协商后,原告在房屋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此费用由原告垫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此费用,被告均推脱不付,段甲遂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段乙支付修房花费27205元。

    承办法官经调查后了解到,在2015年10月的段乙诉段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段甲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就包含要求段乙支付修缮幼儿园房屋花费27205元,因段甲提供的证据不足,濮阳县法院驳回了其反诉请求。段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甲对终审判决不服,提出再审。2017年4月26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鉴于以上情况,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本次案件中原告段甲提交的证据,发现与其之前提出反诉时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并无任何新的证据。故认定,原告段甲所诉27205元的房屋修缮费用,已经一审、终审、再审,不应就同一事实、诉求再行诉至本院,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段甲的起诉。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告段甲所诉为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原告段甲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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