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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借款成被告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1-04 10:26:44


    12月4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解,实际用款人A公司分期偿还下余借款及利息,因该笔借款反目的多年朋友孙某与张乙也握手言和。

    原告张甲之哥张乙是位盲人,被告孙某常年在集市做小生意,与张乙系多年朋友,常在一起喝酒闲坐。2014年5月,孙某借张乙5千元,又向张乙介绍A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有钱可以放到该公司。原告张甲就通过其哥张乙交付给孙某8万元,孙某又当场交付给A公司工作人员。后被告孙某偿还张乙5千元,另8万元一直未还。2017年1月20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张甲出具了一张8.5万元的借据,并在借据右下方写明“A公司”。张甲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孙某以借款非其所用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张乙作为知情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某为借款人,被告孙某与张乙因此反目。主审法官通过庭审知悉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被告孙某释明法律,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及时通知实际用款人A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对借款事实认可,同意还款,并当场偿还张甲1万元现金。

    为促使原告张甲的权益顺利实现,同时使被告孙某与张乙的关系得以缓和,承办法官悉心调解,释明法律,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A公司已还款项,下余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由A公司负责分期偿还,被告孙某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至此成功调解,孙某与张乙这对多年朋友也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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