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濮阳县法院小额诉讼庭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这起因买卖葡萄树苗引发原、被告纠纷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2017年3月,被告邢甲、邢乙在原告王某处购买5677棵葡萄树苗,单价10元,共计53770元,被告邢甲、邢乙付款40000元,剩余13770元迟迟不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遂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
濮阳县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因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承办法官通过耐心听取双方陈述,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双方在葡萄树单价和总棵数上存在争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证人证言一份,且原告提供的证人与被告有亲戚关系,而被告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证人证言又与原告所述一致。承办法官继续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有了全面的认识。
最后,承办法官在均衡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被告表示同意并当庭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