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调解审结了一起因农用三马车被盗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2017年8月26日,原告刘某将自己的五征牌农用自卸三轮汽车放至被告处修理,次日,该车在被告修理处被盗,2017年9月,刘某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丢失损失10000元。
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被告只同意赔偿3000元。法官首先向公安机关了解被盗车辆侦破情况,并当着原、被告的面询问相关专业机构该车辆现在的市场折旧价格,尽量缩小双方预期差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5000元的赔偿数额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修理车辆一方应提高对其维修车辆的安全保管意识,以免出现被盗时自身作为有偿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