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濮阳县法院受理一起因违法经营兴奋剂药品而被药品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后,该院行政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9月23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书。
2008年12月份,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的资格,而擅自销售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其俗称“瘦肉精”,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生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并处该批药品货值五倍罚款81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此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