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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不成起纠纷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12-15 15:46:27


    2017年11月22日,濮阳县法院小额诉讼庭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7年7月,李某在王某经营的美容养生会所用其推荐的药品点雀斑。事后,李某脸上的斑不但没祛掉,反而色素沉着,致使李某三个月无法出门正常工作,给李某身心造成巨大压力。李某多次找王某协商此事,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遂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

    濮阳县法院小额诉讼庭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明确案件的关键点。鉴于原告李某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被告王某在向原告李某提供祛斑服务时亦未告知原告祛斑期间的注意事项,此外,被告王某夸大宣传、不当承诺,也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对原、被告释法明理,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有了全面的认识。

    最后,承办法官在均衡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相关美容产品,原告表示同意,并承诺以后也不再去原告的美容店闹事。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护肤服务前,不要轻信经营人员的夸大宣传和口头承诺,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在选择美容医疗机构时必须谨慎,事先查验对方证照是否齐全,所用产品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是否有合格证、说明书以及相关疗效的证据等。双方发生纠纷后,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消协组织或相关行政机关投诉, 还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齐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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