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的儿歌我们都耳熟能详,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捡到东西后都能归还原主或是交公。近日,濮阳县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跟捡到遗失物有关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侯某的父亲无意中捡到一张银行卡,便放置家中未做处理。某日,侯某去银行存款时误拿了其父捡拾的银行卡,因侯某的粗心大意,未核实银行存款凭证上的信息便签字完成了存款业务。回到家后才发现将17000元存入了其父捡拾的银行卡内。侯某经查询联系到了银行卡的主人代某,说明意图后,代某拒绝配合。原来,代某的该银行卡于三年前在河北燕郊一小区门口丢失,代某称连同银行卡一起丢失的还有钱包,钱包里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代某认定丢失的这些东西均被侯某父亲捡了,拒绝归还侯某存入的17000元。侯某无奈诉至法院。
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受理该案后,电话联系到代某,代某情绪激动,称其丢失的该张银行卡是用来还房贷的卡,卡的丢失给他们造成了很多麻烦,并质问为什么存错钱了才联系她,捡到卡时为什么不及时归还。承办人员表示对代某的心情可以理解,并耐心细致地对她进行了法律讲解。经多次联系沟通,代某表示愿意归还侯某款项,但须扣除随卡丢失的3000元现金。侯某则表示他们并未捡到代某所说的钱包及现金,基于自己的粗心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愿意给代某一定补偿。后经办案人员调解,代某最终返还侯某155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不能私自占有,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款项误存(转)入他人账户后,要留好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