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濮阳县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处理一起因最低生活保障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翟某因车祸身体致残后,生活困难,其户籍地民政部门为他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2016年8月,翟某发现他的低保金帐户不再入帐,低保被停发了。2017年9月,翟某一纸诉状将户籍地民政局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户籍地民政局补发他的低保待遇。
濮阳县法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翟某长期离开户籍地居住,其户籍地民政局到翟某的住所多次进行回访,都未找到他,按照规定,只能停发他的低保待遇。法官进一步了解到,翟某因为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随其亲属到本市其他县区生活,但他自己仍无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发放的对象。一方面,户籍地民政局停发翟某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另一方面,翟某遭遇又让人同情。
濮阳县法院行政庭法官经过和翟某户籍地民政局主管领导多次沟通,并邀请原告现住所地民政局参加协调,最后确定由户籍地民政局给予翟某困难救助资金七千余元。并由翟某常住地民政局按照程序解决他以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翟某对法院协调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申请撤回了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