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刘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执行人杨某驾驶的小轿车相碰。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刘某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5月10日,濮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附近张贴公告,并在网上对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执行行为进行了曝光。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将其名下的小轿车过户给案外人,并进行了变更过户登记。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报告其收入及财产,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属于情节严重。
2017年3月,申请人刘某以受害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当杨某得知自己被立案侦查后,主动让其家属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积极赔偿,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2017年8月经法院开庭审理,遂做出上述判决。法官的庭审释法,使杨某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的拒执行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