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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起纷争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12 10:31:44


    10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柳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被告罗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2016年11月,李某受雇于罗某从事门窗安装工作,2017年1月,在使用砂轮机切割大门时,李某被破碎的砂轮片击伤右眼,导致右眼外伤长达3公分,眼底内出血,视网膜受损,视力下降至0.01的严重后果。李某受伤后先后在濮阳、郑州、北京等地就医治疗,随后要求罗某赔偿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罗某未予理会。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罗某赔偿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元。

    柳屯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了解,原被告系亲戚,且被告罗某承认原告李某在施工中受伤的事实,并对其伤情没有异议,双方仅就赔偿数额存在争执。鉴于此,为减轻原告诉累,承办法官建议原告李某不再进行伤情司法鉴定,并努力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罗某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使用砂轮机切割大门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50000元,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至此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韩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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