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按借条上的306,000元诉求借款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203,600元利息。
2014年1月28日,杜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3%,同日,王某向杜某账户转款60万元。2015年6月26日,杜某偿还王某60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双方按照月息3%计算了从借款之日到该日共17个月的利息共计306,000元,杜某就该利息向王某出具了306,000元的借条。后经多次催要利息无果,王某遂于2017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利息306,000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借条系有效的债权凭证。原告将60万元存入被告杜某的账户,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本案中借条承继了原借款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月息3%,折算年利率为36%,已超过年利率24%,为此,法院依法判定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上限24%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6月26日利息应为203,600元,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当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时,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不作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确保借据约定详细、合法,远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