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身份证件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宋某经营着一辆县城到乡下的中巴客车,平时雇佣一个司机为其开车,有时因司机有事请假而影响客车运营。本没有驾驶证的宋某耍起了小聪明,他与制作假证者取得联系,并提供了其身份信息及照片,制作了假的B1驾驶证。拿到了假证的宋某堂而皇之地开起了客车,直到被民警查获。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让他人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