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王甲和王乙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2月18日晚,王甲在濮阳县某交叉路口捡到一个钱包,内有魏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王甲将此事告诉其丈夫王乙后,二人经商议决定破解密码将银行卡中的现金取出。次日王甲先到濮阳县城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尝试输入密码取款未果。2016年12月21日,王乙在濮阳县另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输入魏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破解密码成功,并将魏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走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魏某。
王甲、王乙夫妇二人认为他们是从捡到的银行卡上取的钱,银行卡不是非法得来的,不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是拾得的银行卡,可是银行卡是他人的,二人破译出密码,以他人的名义取得卡上的钱财即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判决如上。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妄图贪占便宜,不义之财不可取。即使是捡来的银行卡也不要随意破译他人密码,更不能盗刷乱刷他人的银行卡。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王某夫妇二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