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17年1月16日,宋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与前方等待过火车的任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又与右方车道停靠的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受伤及任某所驾车辆乘坐人董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受害人任某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宋某和其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任某伤残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濮阳县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任某另外以保险合同案由将其座位险承保公司诉至该院民二庭,证据原件也全部交给了民二庭,在民一庭提交的均为证据复印件。另外,被告宋某提供了一个与任某签订的民事协议,称已一次性补偿原告任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称除医疗费限额部分,其他所有限额已经赔付给本次事故另外受害人董某的家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保险公司拒绝质证。民一庭承办法官了解到,在此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刑事审理阶段,宋某已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但赔偿数额仅是对给任某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估算,现任某对其伤情进行了伤残程度评定,根据伤残鉴定报告,任某的损失已超过赔偿的数额。
鉴于以上事实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把任某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与民二庭的原件进行了核对,计算出未赔付的医疗费,耐心给保险公司做工作让他们赔付任某剩余的医疗费和医疗费限额内的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保险公司对此予以配合并顺利赔付任某2400元。承办法官又与肇事司机宋某的父亲联系,并将任某及妻子传至法院,认真细致地给他们分析利害,计算法律成本。最终宋某另外赔偿任某3000元终结此案,任某也同意对宋某的车辆解封。案件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