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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判结工程款 锦旗致谢好法官

  发布时间:2017-08-21 09:09:34



    8月17日,原告何某将一面书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了濮阳县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手中,对其公正司法表示感谢。

    2011年2月,程某借用重庆某建设公司的资质通过招标得到濮阳县某中学教学楼建设工程。濮阳县某单位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程某将该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武某和王某,并签订了《施工协议书》。武某和王某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何某,并签订了《协议书》。之后,何某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0月28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在收到部分工程款后,何某多次催要下余工程款均无果,遂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重庆某建设公司、程某、王某、武某、濮阳县某单位共同支付下余工程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申请下,经某司法中心鉴定,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所盖的公章不是该公司公章。之后,被告程某认可是其借用了重庆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该项工程,其本人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据此,濮阳县法院认定该案件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和《协议书》均无效,被告重庆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不承担支付义务。被告程某同时认可已收到发包方濮阳县某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被告武某和王某从该工程获利的证据。因此,该院认为被告濮阳县某单位和武某、王某涉案工程款不应承担支付义务。被告程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该项工程施工方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

    经原告何某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材料价值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何某在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价值共536359元。扣除已付工程款额及原告未施工款项,濮阳县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程某支付原告何某工程款270394元。

    被告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保护了当事人了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惩治了违法转包行为。

责任编辑:齐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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