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崔某的缓刑部分,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崔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间为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崔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