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徐镇法庭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丁某被朋友借去作抵押借款的轿车终于“完璧归赵”。
2016年9月30日,丁某出于朋友情面,把自己的车借给贾某去办事。可是贾某将车借走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车时间,后来用该车作抵押在代某处借款17000元。丁某向代某索要车辆,但代某拒不返还,丁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代某立即归还车辆。
审理中,被告代某坚称已将车辆抵押给其他人,该车辆与他无关,不同意返还车辆。原告却称自己对该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权处分他人私用财产。双方坚持己见互不相让,案件进入僵局。
鉴于上述情况,濮阳县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针对原告提交实物车辆的车牌号及其特征,承办人向公安部申请调取了该车辆近期的行车图像,图像清晰显示,被告代某曾于2017年1月、2月使用过该车,且不能释明之后车辆的去向,由此,承办法官认定涉案车辆仍在被告代某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系无权占有该案车辆,应承担返还车辆的民事责任,遂支持了丁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