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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审结首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发布时间:2009-06-02 08:52:09


    6月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本院首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7、8月份在一个叫“长霞”女子鼓动下,被告人李某某参加“实际神”邪教组织。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被害人胡某某办理“下岗工人零就业家庭情况调查”为由,开车拉着胡某及其九岁儿子李某到濮阳县文留镇尚楼村盛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其他“实际神”邪教组织人员五女二男七人(基本情况不详,有“长霞”女子)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胡某某说教,对胡某某讲述“实际神”歪理邪说,让其观看“实际神”书籍资料、宣传品,装神弄鬼,诱骗其加入邪教组织。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车坏了,没有交通车等理由阻止胡某某返家,时间长达七日之久。2008年8月20日,在胡某某表示同意加入“实际神”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才将其送回家中。案发后2008年9月11日濮阳市公安局干警从李某某家中搜查出“神为拯救全人类作了三项工作”、“新约圣约”、“圣灵向众教会说话”宣传品各一张,经濮阳市公安局向河南省公安厅请示,省厅请示安部,认定该三张宣传品系“实际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已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邪教组织继续进行邪教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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