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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五扩大”促进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02 08:50:11


    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坚持“五扩大”的工作原则,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促进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开展。

    一是扩大调解时间,坚持自接触当事人开始就调解,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判后全程调解。二是扩大调解地点。在法庭,当事人家中、田间、地头、居委会等,当事人在哪里调解工作就在哪里进行。三是扩大调解主体,采取邀请当事人亲属、朋友、同学、领导、民调干部、人民陪审员等方法利用一切调解资源参与调解,有效地提高了成功率。四是扩大调解方法。运用“冷热处理、真情解怨、析法辩理、心理诊疗、判例警示”等多种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五是扩大调解宣传,在辖区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在法庭办公楼制作有关礼仪道德古代故事等宣传版面,营造了浓厚的调解氛围。

责任编辑:王润刚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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