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同时连带一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张甲与刘甲、刘乙、张乙合伙购买了挖掘机、收割机,后因故散伙。清算合伙账目时,散伙协议上仅仅将机器分开,分别归刘甲、刘乙、张乙所有,但是没有写明由谁支付张甲具体多少钱。张甲向刘甲索要机器钱未果,便将刘甲的机器强行扣押。刘甲遂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向张甲索要机器,该院根据四人分配机器的清单,将该机器判给了刘甲。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甲又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由刘甲支付机器款11.5万元。该院审监庭法官经审理查明,四合伙人在散伙协议中对由谁支付张甲钱和支付金额都没有约定,张甲要求支付机器款的证据不足。但是如果就案论案判决,仅仅支持刘甲要车,不支持支付张甲车款,不仅对张甲显失公平,也必然造成张甲与刘甲之间不停的相互扣车,矛盾更加激化,判决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鉴于以上案情,该院审监庭法官决定利用节假日时间召集到四位合伙人,一起从头清算合伙账,经过反复核算,账目终于被理清。经调解,由刘甲支付张甲6.5万元,张甲将车归还刘甲,由此,两起案件顺利结案,取得了各方均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