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及洪某、顾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154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洪某、顾某未履行判决。于是,王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于2016年8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均拒不报告财产,拒不配合执行。经查,赵某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7年5月22日,王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赵某迫于压力,遂于同年6月8日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法院判决。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与自诉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的,都必将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