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依法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铁证面前,被告郭某某被判令限期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原告牛某名下车辆。
2007年5月,牛某购买了一辆速腾牌轿车,并依法进行了登记。2016年8月,郭某从牛某女婿的胞弟朱某处,将该车辆开走,至今未还。后牛某起诉郭某至濮阳县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说的车辆,从未在自己手里,被告根本不存在控制原告车辆的情形,同时声称原告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也不能说明被告驾驶了该车辆,被告不承担返还车辆的民事责任。
经原告申请,濮阳县法院通过调取公安部门的车辆卡口图像,进一步调查案中车辆的行驶轨迹。卡口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被告在2017年1月、2月份多次驾驶该车辆,推翻了被告在庭审中没有占有或使用该车辆的陈述。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的速腾牌轿车。
在此案中,人民法院依靠信息网络系统,向公安部门调取车辆卡口图像,一举推翻了被告郭某辩称的从未使用过或控制涉案车辆的说法,做到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整合信息,寻求真相,出奇制胜,让审判更加公正高效,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