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18时许,濮阳县法院果断处置一起妨碍法院执行公务事件,将阻挠执法的晁某、李甲夫妇拘传到院,并对晁某、李甲分别予以拘留十五日和罚款2万元。
2012年9月12日,李乙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同日,秦甲、秦乙、董某、肖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秦甲偿还了本金3万元,下余借款本金7万元,某公司与李乙、秦甲、秦乙、董某于2013年1月14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后李乙、秦甲、秦乙、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公司便向濮阳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李乙四人也一直未还,该公司遂于2017年5月24日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李乙、秦甲、秦乙、董某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李乙名下有一辆迈腾轿车,执行法官遂对该轿车进行了查封,但一直未找到该轿车。6月12日下午15时许,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某公司的的电话,称在新习乡发现该迈腾轿车,执行法官一行四人便火速赶往新习乡。
轿车在一村卫生院院内停放,但李乙一直不露面,执行法官于是联系拖车公司来拖车。拖车到达后,晁某故意阻拦,不让拖车,声称李乙欠其钱,迈腾车一直由其使用,并叫嚣:“这是我的医院,是我的地盘,这个车谁也拖不走!”。执行法官耐心向晁某释法,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迈腾车在李乙名下且已经被法院查封,法院有权将车拖走,如果执意阻挠法院执法,将涉嫌妨碍执行公务。
期间,有不明身份人员开推土车将村卫生院门口堵住,导致拖车进不了卫生院大门。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一方面继续做晁某等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请求支援。直到增援执行人员到场,晁某等人的工作一直未做通,执行法官遂决定对晁某进行拘传。此时,晁某妻子李甲上前对执行法官进行阻拦、推诿,导致几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经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努力,最终将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晁某、李甲拘传到法院。经过讯问,濮阳县法院以妨害执行公务决定对晁某拘留十五日,对李甲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