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某粮库与被执行人管某有粮食购销的业务关系,于2015年6月份粮库雇佣管某的运粮车倒库时,本应支付给管某的一次用车费457元,因粮库工作人员的疏忽,按购买一车粮食为管某开具了运单号,随后将小麦款111703元打入管某的银行账号,此后双方争执多次协商未果。后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管某收入该款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管某行踪消失,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后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被执行人抓获拘留。经执行人员的释法与诚信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不执行判决的错误,遂动员家人凑足应返还的10万余元的款项。该款及时交付了申请人,避免了国有粮库的损失。
正可谓是:充当老赖身被拘,违法敛财诚信失;国有资产被挽回,依法处理威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