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本应和睦相处、举案齐眉,可是濮阳县城关镇的张某却因婚姻纠纷,与其妻子刘某大打出手,造成刘某轻伤,自己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九千元。
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刘某因婚姻纠纷正在闹离婚,刘某的母亲为缓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将其送回张某家过年,孰料张某父亲开门出来态度很不友好,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某闻讯过来对刘某大打出手,用拳头将刘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其鼻部的伤属于轻伤。刘某在医院住院8天,医疗费用共计4400元,鉴定费700元,刘某务工损失2660元等。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夫妻之间发生纠纷时切莫冲动,要保持理智,可以通过对话协商来化解,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万不可意气用事,出手伤人,否则将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