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2004年9月份的小明(化名),为李某及郭某之子,2005年10月,李某与郭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由于近年物价上涨,再加上孩子马上要上初中,李某仅凭自己的收入已无法满足孩子上学、生活费等开支。为此,李某以其子小明之名于2016年5月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后经调解无效,法院遂判决郭某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230元至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郭某置之不理,拒不执行。李某无奈,便于2017年1月到濮阳县法院申请执行,但郭某与法院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先后向被执行人郭某寄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5月30日上午10时,得知被执行人郭某正在其亲戚处帮忙收割麦子,执行法官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对其执行强制传唤,到法院后,经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郭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