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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7-05-31 08:44:21


    (一)基本案情

    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对孟某某等人因孟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起诉被告人坚某某以及朱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朱某某、坚某某赔偿孟某某等人各种费用共计250797.30元,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告人坚某某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坚某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执行。孟某某等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向坚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2013年3月1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被告人坚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然拒不执行,经查,被告人坚某某常年从事装载车买卖生意,其尾号为8403、8517银行账户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多笔大额交易。

    被告人长期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征。鉴于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了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罚金已缴纳)。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坚某某做生意有财产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拒不履行,躲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陈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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