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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5-31 08:43:05


——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4万元以及利息的法定义务,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4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韩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某偿还韩某某现金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执行法院判决。2014年5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王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8日,王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家中财产分别被濮阳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某2013年8月27日以个人名义购买两份保险,年交保费分别是3642.5元和3348元。对此财产状态,王某某未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报告。其于2015年10月28日将两份保险退保,退保金额分别为1018.78元和260.31元。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8月1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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