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真得好好的谢谢你,时间这么久了,我们没有想到这钱还能要回来,中午一定得吃了饭再走”。4月17日上午,张乙紧紧握住濮阳县法院执行法官的手说。
王甲、张甲、周某等人出资合伙经营酒厂。1999年12月因酒厂经营所需,向王乙、张乙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年息1分。借款到期后,王乙、张乙要求王甲、张甲、周某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王甲还款1万元后,拒不偿还剩余款项。王乙、张乙遂将王甲、张甲、周某等人诉至濮阳县法院。2014年9月法院判决王甲、张甲、周某等人偿还王乙、张乙借款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义务,2016年6月,王乙、张乙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去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又一无所获。案件虽一时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又通过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甲名下一张银行卡有交易记录,执行法官马上对该账户进行布控,经过数天的守候,终于发现了该账户的进账记录,立即将该账户冻结。2017年4月,得知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张甲主动将欠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8000元交至法院。考虑到申请人王乙、张乙一个65岁,一个80岁,年龄较大,行动不便,4月17日上午,执行法官驱车30公里,将18000元案款送到了王乙、张乙手中。该案顺利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