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审理的离婚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发现婚前索要彩礼的现象在农村相当盛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少则1万2万,多则4万5万,有的还要汽车和住房等。有的男子为了筹办彩礼而到处借债,甚至个别人因此行窃、抢劫而未入洞房先进班房。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导致生活苦不堪言。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有些人在要求不能满足时,往往采取极端行为,轻则到女方家中吵闹漫骂,重则伤人害命,转化为刑事案件。不知彩礼造成了多少人的悲欢离合?因它又引出多少幕婚姻悲剧?因此,婚前索要彩礼之风愈演愈盛,不仅混淆了人的视线,歪曲了人理念,使人们不能正视旧俗和新风,而且影响社会的安定,应当给予重视。
一、“彩礼”的演变
我国自古以来男女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向女方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 彩礼一词,直接来源于三千年前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古代采与彩二字通用,彩礼是由“采择之礼”简化演变而来,此外与当时彩礼内容有关。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这是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必须的。
《婚姻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倡导喜事新办,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破旧俗立新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改革旧婚俗、提倡新婚礼,盛行节俭、新颖、庄重的“革命婚礼”, 干部中只备烟茶糖果招待亲友,单位领导出席祝贺,不搞大操大办,给群众树立了榜样。在农村推广喜事新办,提倡晚婚,狠刹结婚要“彩礼”、铺张浪费之风。那个年代,一支钢笔,一个笔记本,就是婚前“彩礼”。但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巨大变化,订婚索彩礼、结婚讲排场的现象愈演愈烈,有“儿子结婚,老子发昏”之说。婚前要彩礼、结婚大操办,当前已成为绝大部分农民的沉重负担。
二、“彩礼”之风愈演愈盛的原因
结婚索要彩礼之风愈演愈盛,基至泛滥成灾,其原因主要有:
1、受千百年来缔结婚姻旧习俗的影响,这是当前彩礼之风盛行的根本原因。结婚索要彩礼的旧俗一代一代相传,在人们脑海中根深地固,虽经过革命的洗礼,但并没有湮灭,现在环境适宜,便死灰复燃,愈演愈盛。
2、破旧俗立新风宣传阵地的丢失,这是当前彩礼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喜事新办,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破旧俗立新风,在农村结婚要“彩礼”之风得到空前的遏制,人人感到结婚要彩礼可耻,新事新办光荣,这就是宣传破旧俗立新风狠刹结婚要“彩礼”有力例证。现在这块阵地丢失了,人们没有了导向,视线变得模糊,理念发生扭曲,世界观、价值观逐渐从左转向右,旧习俗重新蹬上历史舞台,无拘无束,更有全社会的人推波助澜,岂有不盛行之理。
3、女方家长的补偿心理的亦是导致彩礼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应该得到男方的物质补偿。此时,家长视自己的女儿为可以交换的私有财产而不是一个人。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将自己的女儿视为效率很高的敛财工具,这是对妇女本身的一种污辱。
4、攀比之风,是彩礼数额逐年攀升的主要原因。现在,结婚彩礼要这么多钱,并不是生活无奈,而是形成了攀比之风,一方面生怕要少了说自己或女儿不值钱,成为人们眼中的“便宜货”。另一方面女方要打肿脸充胖子,男方所给的钱数制成嫁妆,或者在搭陪一些礼金,弄出一个大数额在婚礼上炫耀,这样一家出钱两家好看。由于这样不断地攀比,彩礼数额逐年上升,给一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家庭确实带来了很大压力。所以,在农村传言:“娶媳妇盖厦,梦见害怕”。
在农村,尤其有几个男孩的家庭,更是为结婚的彩礼而头痛,由于弟兄们多,女方担心过门后分得的财产不均吃亏,于是不如先下手强,为以后的生活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定婚时女方争着多要一些彩礼,不管男方家里有没有那么多钱,钱从那里来,反正将来还债时也会平均摊,不要白不要。还有的少女,大要彩礼,是想借此抛给男方一个无奈捆扰的心结,让他不敢轻易言退婚。这些无疑都加重了男方的经济负担。“千富万富不算富,就怕给儿子娶媳妇。”这是做父母的巨大负担。而有些青年人为了凑齐高价彩礼,不惜以身拭法,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之路,“未入洞房先进班房”,又是做男人的无奈,令人叹惜。
5、法律只禁不罚,司法解释仅就发生的彩礼之争如何处理做了原则规定,不能有效的遏制彩礼风的盛行。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和1950年、1980年《婚姻法》一样,仅是原则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范,没有对违反此规定索取财物如何处罚作出规定。针对我国广大农村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因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结婚给付仍然比较普遍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际上,这也仅仅是对给付彩礼者的一种司法救助,正如最高法有关领导就婚姻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讲到“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能被动地处理因彩礼产生的纠纷,而不能主动挑战索要彩礼的旧俗。
三、旧习俗盛行泛滥,彩取措施积极应对
1、全民动员战顽疾。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在广大农村极为普遍,我们不能单纯地指责某位姑娘或姑娘的父母贪利贪财,彩礼已经演化为根深蒂固的社会痼疾和顽症,要想彻底地摧毁它,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从自身做起,带动周围更多的人,举全社会之力,携手共进,共同创造一个文明、进步、和谐的社会环境。
2、制定具体规范,对彩礼现象进行约束、干预和惩罚。政府应当本着以人为本、亲民爱民的原则,不能因为农村彩礼现象纯属于农民个人私事,无关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摆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姿态,要针对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台符合国情的移风易俗法规、政策和规定,从法律和政策上对农村彩礼现象做出硬性的约束、干预和处罚措施,使得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比如规定结婚给付礼物的最高限,以给付的收人和消费支出为基准,结婚给付礼物以收入和消费支出之差为限,超过者给予批评、训诫或处罚;再比如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借婚姻索要彩礼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并责令改正,否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审判机关在审理离婚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可对索要彩礼者视情节给予民事制裁等等。
3、加强舆论宣传,舆论声势朝着正确方向大力引导。有关部门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舆论宣传,造成移风易俗光荣的社会新风尚。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逐步使农民树立起新时代的价值观和婚姻观,造就适合我们伟大时代的新农村婚姻文化。农村干部、党员家长、党团员青年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先进的青年,要坚决保护、鼓励,从物质、精神和法律上给予有力地支持,以引导群众向他们学习,形成千军万马挑战旧传统的气势。
4、作为审判机关要积极认真地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以案讲法,达到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并积极总结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具体规范,提供依据。
当然,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证物,男女双方恋爱成熟,婚前互赠(而不只是男方赠送)一点礼品,这是完全可以的。这才是在今天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下提倡的“彩礼”的真正含义,这种“彩礼”自然是出于双方的自愿,要量力而行,不应成为男方的经济负担。而且,彩礼已不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不送,也是可以的。至于彩电、沙发等婚后家庭生活用品,那不应作为彩礼向一方索取,而应由男女双方在婚前和婚后根据需要与可能共同逐渐置办。摈弃高价彩礼风,如同摆脱愚昧落后一样,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这既是为自己,也是为更多的人能够快乐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