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严是进行法制建设的关健,有必要对执法必严加以论述。
一、执法必严的含义和意义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
执法必严是维护法制,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地方人大立法至今至少有四千多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也有七百多部,尽管在某些方面立法还不完善,但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法律仍只是一纸空文,终究要回到“人治”的道路上去。法的实现需要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自觉遵守,也离不开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支持和协助,但从根本上讲,要真正发挥法的规范功能和强制作用,离不开执法,司法机关从严执法的司法活动。
执法必严有助于公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邓小平同志说:“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现实社会中,有些人“枉法裁判”,有些人办“人情案”,放纵了犯罪,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反而对社会起到了负面教育作用,导致了“好人不敢管坏人”,社会正气树立不起来。只有做到执法必严,才能惩治犯罪,教育群众,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实际需要,我国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干扰了严肃执法,导致了执法不严的种种现象发生最实出的问题有: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长期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治观念在我国公民的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十年浩劫”又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全民普法工作刚刚起步,学法、守法没有形成风气,因此,导致大量“法盲”存在。生活中,有些公民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保护自己,而自甘吃亏,或借助于权势来解决问题。
(二)依法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
在长期执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传统文化势力的挑战。在一些领导的眼中“权大于法”,法律是“治民”的工具,一切我说了算,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一旦他们的亲属、子女、朋友或本人等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受追究时,他们往往利用权力跑关系、找路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权威,以致有部分人只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造成社会上“拉帮结派”,趋炎附势成风。群众对法的无知,某些领导干部对法的蔑视,使法律丧失了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于是“暴力抗法”,“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
(三)司法不会时有发生
执法必严是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严肃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另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社会上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并依法制裁。而当前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一个最重要表现是司法不公。其主要表现有:
1、小题大做;
2、以罚代刑;
3、有些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过限;
4、行政案件裁判不公,甚至动员原告撤诉。
司法不公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更会对公民的思想行为方式产生误导。
(四)司法不公的原因
1、体制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执法机关受双重领导,政法部门有时成了政府的工作工具。另外,我国司法执法机关的干部任免、经费、子女上学、就业等都归地方管理,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自然听命于行政命令,“行政干预”成为司法不公的一个原因。
2、执法人员本身素质的原因。
干警自身素质高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目前,有些干警文化是粗线条的,操作上随意性强。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事合理不合法,如何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案件而又不违背立法原意,就需要司法人员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
三、做到执法必严,消除司法不公的措施
(一)搞好普法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
加强领导干部思想和法制教育应成为党风建设的重要工作。要使各级干部都认识到“法比权大”领导干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才能促使其他同志秉公办事,执法必严。
(三)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执法
1、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体制,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建立垂直管理制度,经费、人员任用、奖惩由上级直接管理。一方面摆脱行政干预,一方面减少各地区之间干警在待遇、工作条件管方面的差异,可有效地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2、建立严格的用人制度,保障政法队伍的高素质。邓小平同志认为政法人员应是“学过法律、懂得法律,并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而且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他从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三个方面谈到了政法队伍应具有的素质。为此,我们要把好进人关,建立严格的用人机制,切实把素质高、品德正的人选进政法队伍。
3、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此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执法严肃、公正。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把执法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我国目前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制度,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上、下级监督制度,我们要加强上述各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职能。在监督的同时,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违纪人员决不姑息迁就,否则查处不力,使其他人心存侥幸,会导致司法不公现象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