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上午,申请人马某专程来到濮阳县法院,把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办案神速”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二庭的法官手中,感谢他们能如此迅速地一个月内就将自己被扣押三年多的车执行过来。
2013年8月14日,马某将其所有的豫AE1978号客车停放在张某所经营的停车场内。过了一个多星期,马某去停车场开车的时候,张某以该车与他人有纠纷为由拒不放行。自此,酿成纠纷。后马某以张某拒不返还车辆为由将其起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该院判令张某返还车辆给马某。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以存有纠纷为由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马某多次找张某交涉均无果。2016年12月,马某遂向濮阳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7年1月,案件转到该院执行二庭,承办法官遂即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联系,以期更全面了解案情,以及涉案车辆的具体下落。 被执行人张某坚称如果马某不能缴纳全部停车费用,绝对不会放车。针对张某提出的停车费问题,申请人马某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份作出的判决书,该判决已经驳回张某对马某有关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又联系到被执行人张某,向其核对相关情况,其对此也不予否认。承办法官遂向其释法,详细对其解读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形势下的执行政策,以及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法律厉害关系。最终,被执行人张某口头同意返还车辆。
为了尽快执行到位,以防夜长梦多,2月15日上午,即被执行人张某同意返还车辆的第二天,濮阳县法院八名执行干警遂即赶到车辆存放的停车场。在现场面对面地又向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属做了半个小时的明法析理工作,被执行人张某明确表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该车自被扣押至今已逾三年半的时间,因车辆停放时间过长,无法正常启动驾驶,该院执行干警又及时联系到特种救援拖车,结合申请人马某意见,将该车牵引至申请人所指定的场所。自此,该车得以顺利返还,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