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孩子的亲生母亲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违法所得赃款四万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被告人李某伙同丈夫张某甲(已判刑)预谋后通过文留镇卫生院张某乙(已判刑)等人介绍,以4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亲生男婴卖给文留镇孟英村的刘某某夫妇二人(均已判刑)。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拐卖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人身作为标的物进行买卖。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物,父母将自己的孩子出卖获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