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它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不仅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可能实施一定的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两罪就具有疑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来加以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都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示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抵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三、犯罪主体的区分。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敲诈勒索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完成。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方法与抢劫罪中的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在内容、方式,实现威胁的时间,取得财物的时间,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情况侵犯的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1、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种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2、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表示。
3、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犯罪人就当场加以杀害或伤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具有一定时间性和空间性。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当场;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多数在实施威胁或要挟之后的某个时间,而不是当场。
5、从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情况看。抢劫罪的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而被迫交出财物或任由行为人抢走其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而被迫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
6、从侵犯的对象看。抢劫罪只能是劫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对象除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外,还可以是财产性质利益。
审判实践中,行为人预谋敲诈,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遂纠集人员,以揭发某种隐私而实施威胁。在这里“威胁”不仅仅只是想损害其名誉,主要意图是以此为手段实施直接取得财物的目的。随后,行为人当场对被害人拳打脚踏等一系列行为,表明他的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的行为,这种既侵犯公民财产权,又侵犯公民生使健康权的行为,已超出敲诈勒索罪的内涵,应以抢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