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因为在濮阳县某网吧三楼发生争吵打架,当天晚上7时许,二人通过电话相约打架。王某某遂纠集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及崔某甲、崔某乙(均不满16周岁)、“振振”(在逃),李某某纠集高某某、井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濮阳县某网吧附近聚众斗殴。2016年2月13日22时许,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殴打李某某至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案中,纠集打架的双方涉案的多名未成年人均被判处实刑,而纵观全案,被告人李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有自首情节,在与其所在学校的老师及辅导员沟通联系的情况下,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在学校表现良好,在学业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且学校保证能配合法院给李某某做好帮教工作,保证其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考虑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其判处缓刑,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做一个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