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骗案,被告人曹某某除诈骗得来的45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19000元。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还得获刑期。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女)伙同他人预谋后,以结婚为名将曹某某介绍给濮阳县某村的李某某共同生活,骗取李某某45000元。曹某某与李某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借故离开。案发后曹某某退还李某某26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鉴于曹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警示:财富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企图用骗取的手段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最终会落个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还得获刑期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