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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成功法官联合家事调解员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17 09:56:37


    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若感情走到尽头,一旦双方不再履行非“法定”权利与义务,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通常无法达成共识。双方争议大、互不让步争夺孩子抚养权,有时仅凭法官一己之力无法妥善处理,此时家事调解员的介入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濮阳县法院近期处理了一起“90后”父母争夺子女抚养的家事案件。农村的赵甲与李乙经人介绍相识,没经过充分了解就仓促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父亲赵甲常年在外地打工挣钱养家,两个子女平时由母亲李乙抚养照料。原、被告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赵甲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李乙的同居关系并抚养两个孩子,对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而李乙常年抚养两个子女,母子情深,更是不同意由原告抚养,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分歧过大均无法达成协议。考虑到强行判决有激化矛盾的可能,更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主审法官积极联系家事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案情确定调解方案。主审法官与男女各方村委会村干部取得联系,考虑到原、被告年龄不大,涉世不深,由村干部通知双方父母并约定时间到法庭共同参加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通过男方父母的口述了解到女方患有癫痫病,受到强烈刺激易发作,再照顾两个子女有心无力,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调解员和法官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向女方母亲核实情况后,从女方抚养能力、子女成长教育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劝导,终于做通女方父母工作,同意一起做女儿的工作由男方抚养大女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流沟通,女方态度不再坚持,禁不住对女儿的不舍嚎啕大哭。待其情绪平静后,法官又找到了乡妇联有心理疏导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心理疏导,最终女方同意大女儿由赵甲抚养,自己抚养小女儿,双方各自负担子女抚养的费用。村干部在了解到李乙患有疾病需常年服药治疗后表示,将积极与政府协调,列入精准扶贫计划名单,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既有钱治病又能养好孩子。

    在处理类似家事案件时,简单草率地处理表面上看似解决了问题,暗藏的矛盾隐患如不定时炸弹一触即炸,而家事纠纷家事调解员的适时介入真正达到了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化解了家庭矛盾。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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