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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注沙骗取材料款 谋取不义之财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6-08-31 08:19:47


    本是负责承包工程的原材料采购,不知尽心尽力采购合格钢材,却“巧”生心思,在所采购钢材的系杆中装入沙子并进行焊接封口,冒充钢材的重量,牟取利益。2016年7月8日,濮阳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油某某、宋某甲、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8月14日,山东省东明县某村村民胡某甲承包了濮阳县某公司库房钢结构的施工权。后胡某甲转包给宋某丙,由宋某丙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宋某丙(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油某某、宋某甲、孙某某等人在建设该公司库房所用的系杆中装入沙子并进行焊接封口,冒充钢材的重量,牟取利益。经查实,濮阳县某公司库房钢结构建设所用系杆共有184根系杆中装有沙子,倒出沙子总重量为10420.5公斤。由于当时钢材价格为4400元/吨,共计骗取材料款价值45850.2元。

    另查明:宋某丙、油某某、油合昌、李某某等人共赔偿该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8.5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油某某、宋某甲、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往系杆中装入沙子增加重量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油某某、宋某甲、孙某某系宋某乙雇佣工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事发后,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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