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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 烧车 车毁赔偿 领刑

  发布时间:2016-08-26 08:37:08


    2月1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甲因与同村刘某丁发生争执,为泄私愤于2015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用火柴将刘某丁堆放在村内空地上的玉米苞皮点燃后引燃刘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经鉴定价值17200元),致使该面包车被当场烧毁(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后家属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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