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濮阳县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告人王某进行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偿还原告韩某现金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执行法院判决。经原告申请,该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29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仍不执行。2015年7月24日、8月8日,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财产先后两次被该院依法拘留。经查,王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个人名义购买两份保险,年交保费3642.5元和3348元,对此财产状态,王某未向该院报告。此外,王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每月有三千多元的收入。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经统计,今年截至目前,该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11件20人,公安机关立案3件3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人,判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