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4日23时许,在文留镇文南英皇KTV,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张某甲无故用凳子、铝条将被害人张某乙头部打伤、李某丁右手打伤、刘某身上打伤,经鉴定,张某乙、刘某、李某丁的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另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梁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