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刘某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刘某某迫于压力,自动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发生经济纠纷,濮阳县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张某某遂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濮阳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相应的人法律后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已经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6年6月12日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濮阳县公安局就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联系执行人员及申请人,请求予以调解,表示愿意清偿所有拖欠借款,以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并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将下剩借款偿还给申请人。事后,濮阳县人法院针对该案也向濮阳县公安局作了相关情况说明,最终濮阳县公安局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义务等相关情节,决定不予立案。至此,此案得以执结,并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