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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双方所主张债务问题如何对待

  发布时间:2009-11-24 01:15:02


    离婚诉讼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以共同生活中负有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此债务的诉讼结果,无非是一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但办案实践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争执,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从法律适用上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是由一方或双方借款,双方共同认可为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无争执,并愿意共同偿还,只是因偿还能力不足而拒绝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法律适用并无分歧,判处双方承担则可。

    二是一方借款,另一方承认借款属实,但认为不应当共同偿还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条款是以婚前婚后界定债务人的承担范围。基本原则是谁借款谁偿还,如果债权人认为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则应提供相关证据,也就是说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但如果夫妻自认借款确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免除债权人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款的偿还原则与二十三条基本相反,它的内涵是不管夫妻双方谁负责借款,一般情况下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上,只要债务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由一方偿还,双方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认可债务真实性的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在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债务如何承担是以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债务存在的情形下而订立的,法院无须再针对债务的真实性作出裁决。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举债若干,而一方不认可,笔者认为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宜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以财产审理查明的前提下而做的,在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情况下,而对债务作出分配,势必剥夺一方的诉权。即便夫妻一方提供以自身名义与债权人诉讼且法院作出裁决X由其一方偿还债务的,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不宜以复合之诉在同一裁决中就该笔债务作出分割。这种说法如果用一种很简单的方式理解,笔者只需举例即可。如裁决X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只是针对被申请执行人本人,不会要求其配偶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义务。这就说明夫妻存续期间的一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及于另一方。因此笔者认为,已经裁决由一方偿还的债务不应在离婚诉讼中改变债务人的身份主体,否则既是逆生效裁决而为之。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双方所主张的债务应以双方共同认可为前提,如果一方出借资金而坚持以共同债务论,应另行起诉,否则对其诉求法院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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