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一男子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马车,超车时撞倒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酿成摩托车主死亡的惨祸。2016年6月2日,濮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7日,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马车沿濮阳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与该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乘坐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某某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