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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头裁定不予立案问题的调 研 报 告

  发布时间:2009-11-24 01:11:46


近一时期,当事人对法院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反映强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立案是第一关,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能否受理、受理后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立案把关显得尤为重要。口头裁定不予立案,就是负责审查立案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对于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不予立案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情形。据不完全统计,濮阳县法院今年以来截止到10月份,民商事案件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有11件,仅占民商事案件的的0.8%,其中不属法院主管事项数量为10件,属于法院主管事项但无证据的为1件。

一、对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而未做出书面裁定的原因分析

对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而未做出书面裁定的原因很多,大致有以下三方面:

1、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比如,土地争议涉及土地确权的纠纷、相邻关系涉及土地确权纠纷、农村承包耕地相邻地界纠纷、相邻通行权涉及村庄土地和道路规划等问题,理应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权或者进行规划,否则法院是不宜受理的),而通过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讲清不予立案的法定事由,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使当事人有苦得知何处诉、有难得知何处求,知道了接下来该何去何从,当事人则当场表示感谢而离去。

2、当事人起诉的事项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根据级别管辖或者是地域管辖之规定,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当事人便欣然离去。

3、当事人起诉的事项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依照法律规定对暂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比如,原告的身份证件已经过期、无相应证据材料、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等情形),告知并指导其补正,暂不予立案,待具备立案条件时再进行立案。

二、对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认识及解决对策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审查立案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法院对每一起来诉案件都正常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不但会浪费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比如一些案件本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由于诉讼材料和相关证据的原因暂时不能立案,法院虽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但这种不予受理是暂的,随着诉讼指导的行使,当事人进一步完善诉讼材料和证据就可达到立案的条件,如果教条地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就会将当事人的精力牵涉到不必要的上诉之中,不但达不到良好的司法效果,更会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执法为民宗旨的落实。因此对一些案件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是有其必要性和司法实践现实意义的,但同时为防止法院滥用这种权力造成当事人新的立案难,避免对于那些热点问题和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某些一审法院只是口头说不立案,当事人就无法行使上诉权,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法院就应该通过有效的途径加以规范。

解决对策:

一是强化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立案法官“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服务人民、服务群众,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立案工作的要求。  健全立案机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做好立案解释工作。    

二是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的相关制度,逐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最大保护。

三是加大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普法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一条重要途径,公民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才能减少当事人诉讼的盲目性,也才能减轻立案审查的工作量,才能将大量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包括属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不诉案件消化在立案审查之前,使立案审查权、裁定不予立案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作用。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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