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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赃车 以身试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5-04 10:33:51


    【基本案情】

    2011年八九月份,濮阳县一农民刘某从手机上收到一条卖车的短信,由于价格十分诱人,贪图便宜的刘某便相约在狗市见面看车,并以8000元超低价格从“卖车人”手中购买了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由于刘某的无知,有“自己只是在乡下开开,不进市就不用审车”的错误认识,而且片面听信了卖车人说什么手续都有的话,并没有去查明机动车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最终该车被派出所查扣,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经查,该车为李某于2011年3月份停放在北京市某小区的被盗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普通桑塔纳轿车价值为14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车主。

    【裁判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盗窃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此案中,被告人刘某从他人手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该桑塔纳,没有正当理由,且不核对车辆信息,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主观上应明知该车辆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行为。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平时生活中,常常有些人因为贪图便宜而从不法分子或“中间人”手上购买一些来路不明的物品,虽然心理知道这些物品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但因为这些赃物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禁不起诱惑而购买。殊不知,购买这些赃物有可能会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一定要查看合法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事宜,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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