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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团伙屡行骗 农村剩男频“中招”

  发布时间:2016-04-28 15:42:11


    农村中大龄男青年择偶难的客观现实竟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渠道,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诈骗案,犯罪分子结伙骗婚骗财,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乙以结婚为名,骗取濮阳县杨某彩礼5600元及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500元)。

    2014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张甲、张乙、冯某预谋后,由张甲、冯某以结婚为名将张乙介绍给濮阳县王某,骗取彩礼钱14000余元。

    2015年2月份,被告人张甲、喻某预谋后,将喻某以其“柯霞”的身份介绍给濮阳县李某共同生活,骗取李某现金600元,喻某随李某回其家后又单独骗取李某1000元。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甲、喻某、冯某预谋后,将喻某以“柯霞”的身份介绍给濮阳县贾某,以结婚为名骗取贾某彩礼3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甲参与诈骗犯罪3起,共计价值44600元;被告人冯某参与诈骗犯罪2起,共计价值44000元;被告人喻某参与诈骗犯罪2起,共计价值31600元;被告人张乙参与诈骗犯罪2起,共计价值22100元。

    【裁判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喻某、冯某、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该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冯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喻某、张乙能大部退赃,且张乙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对张甲等四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一到二万元,并判决张甲、冯某和喻某对被害人王某和李某分别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和1600元。

    【法官说法】

    这四起骗婚案件行骗者均是利用了农村大龄剩男地处农村地区,年龄大或是不好找对象等因素着急结婚,便打着结婚或介绍婚姻的幌子,屡次行骗得逞。

    另外,农村中举办酒席或共同生活在一起便认为是结婚了这一观念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不予认可。

    骗婚团伙行骗的手段其实相当拙劣,受害人只要稍微警醒些,对结婚的对象仔细求证下,或者要求先进行结婚登记,便不会上当受骗。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结婚须领证,骗婚莫相信。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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